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三十七条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的非机动车。
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沿街单位可以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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