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