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停车场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停车场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者在停车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停车场工作人员引导,在规定的停车位停车;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三)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五)不得在停车场内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六)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仓储、售卖、展览等与停车无关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听从停车场工作人员引导,在规定的停车位停车;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用;
(三)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五)不得在停车场内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六)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仓储、售卖、展览等与停车无关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