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停车场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停车场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
(三)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四)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五)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六)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七)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
(八)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按照规定填报停车场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十)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状况异常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将相关信息实时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
(三)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同时提供现金收费服务,满足多元化支付需求;
(四)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五)保持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六)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七)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
(八)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九)按照规定填报停车场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十)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状况异常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