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停车场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停车场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停车资源共享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并加强对共享工作的监督、指导。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制定本辖区停车资源共享计划,推行停车资源的错时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区停车资源共享计划,以及本乡镇、街道内停车需求与停车泊位资源状况,划定共享区域,并组织指导共享区域内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相关单位协商制定该区域停车场资源共享方案,签订共享协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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