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第十条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第十条 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