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第十二条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公共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行使处罚权。对当事人罚款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