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第十三条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