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第十四条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员不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检查员资格,收回检查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