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第八条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 第八条 禁止未成年人吸烟。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销售烟草制品。
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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