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失职渎职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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