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水利、规划、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