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九条
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九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擅自设棚、摊点、维修场等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四)采矿、取土、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打场、晒粮、燃烧物品;
(六)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擅自设棚、摊点、维修场等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四)采矿、取土、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打场、晒粮、燃烧物品;
(六)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