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一条 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石、伐木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的,从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作业前报告当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发生危及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听候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