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

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前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签订协议,并承担按原公路技术标准修复或商定按其规划标准改建公路的费用,方可施工。影响交通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时,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事前征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