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
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后,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在国、省道上增设平交道口,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县、乡道上增设平交道口,由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路平交道口设计、修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设置平交道口,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道口建设方应承担费用。
原有平交道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侵占、损害公路的,由原道口建设方负责整治。
在国、省道上增设平交道口,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县、乡道上增设平交道口,由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路平交道口设计、修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设置平交道口,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道口建设方应承担费用。
原有平交道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侵占、损害公路的,由原道口建设方负责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