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和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运输车辆不得擅自通行。
超限运输车辆,确需通过本市管辖国道、省道的,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在车辆起运前向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市(地)的,应通过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向省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县、乡公路的,向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应附有关资料、证件。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协助承运单位和个人选择运输路线,制定通过方案,与承运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后签发《超限运输车辆许可证》。承运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公路损失补偿费或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费用,并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超限运输车辆,确需通过本市管辖国道、省道的,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在车辆起运前向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市(地)的,应通过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向省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县、乡公路的,向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应附有关资料、证件。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协助承运单位和个人选择运输路线,制定通过方案,与承运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后签发《超限运输车辆许可证》。承运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公路损失补偿费或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费用,并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