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堵塞公路排水设施和改变其排水走向。需要改变公路排水设施及排水走向,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