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履带式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应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跨县(市)、区的,应经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并应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