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