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归还原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赔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损坏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