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资金的下列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编制财政投入农业资金的预算;
(二)及时、足额拨付本级财政投入农业的资金和有关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筹集有关农业专项资金,并实施财务管理;
(四)监督检查财政投入农业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编制财政投入农业资金的预算;
(二)及时、足额拨付本级财政投入农业的资金和有关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筹集有关农业专项资金,并实施财务管理;
(四)监督检查财政投入农业的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