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农业投资的下列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批或审查上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三)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情况。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投资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审批或审查上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三)监督检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