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科技部门负责农业科技投资的下列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编制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中用于农业部分的计划;
(二)会同农业、林业、畜牧、水务、气象等部门审批财政投入的重要农业科技投资项目;
(三)监督检查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中用于农业科技投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一)编制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中用于农业部分的计划;
(二)会同农业、林业、畜牧、水务、气象等部门审批财政投入的重要农业科技投资项目;
(三)监督检查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中用于农业科技投资的管理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