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农业、林业、畜牧、水务、气象等部门,应根据本市农业投资计划编制本行业的农业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管理、使用农业资金,监督检查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