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业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和重要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