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 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等土地专项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