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及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项农业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