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 郑州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拓宽信贷领域,及时为农业发展提供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业贷款的发放工作。农业政策性贷款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要求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