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村财务审计结束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计报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按规定报送上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