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财务审计的范围: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决算情况;
(二)农业税附加、财政补贴资金、公益事业专项资金、村组企业上交资金和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使用情况;
(三)村、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离任经济责任;
(四)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五)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及其相关经济活动;
(六)集体资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
(七)按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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