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
农村财务审计的具体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对重大问题的审计、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农村财务审计的具体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对重大问题的审计、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