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财务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