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