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主管部门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但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罚款一律缴同级财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