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事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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