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财会人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将财会资料分类整理,及时归档。不得散失、损坏、涂改或擅自销毁财务档案。财务档案的销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