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财会人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将财会资料分类整理,及时归档。不得散失、损坏、涂改或擅自销毁财务档案。
财务档案的销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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