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必须在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并张榜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