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每年年终应全面核算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准确地计算出可分配收益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