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固定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根据入账价值或评估价值合理确定承包金或租金,并把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纳入承包或租赁合同。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生产经营项目或固定资产的承包方案及承包指标,应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生产经营项目或固定资产的承包方案及承包指标,应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