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