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有价证券由出纳保管,除在会计分类账上设立账户外,应设立证券登记簿。有价证券兑付后,本息及时转入现金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