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专用基金。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每年度终了应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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