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库存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及时核算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农村财务实行账款分管制度,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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