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财会人员与职责 第十二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财会人员与职责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民主理财组织成员和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派员监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