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财会人员与职责 第十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二章 财会人员与职责 第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从事财会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