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采用统一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农村财务的会计核算事项,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不得入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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