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财务管理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财务开支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但下列开支项目应经领导成员会议提出意见,分别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一)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二)购买高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
(三)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补贴人员的范围和标准;
(四)超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审批限额的;
(五)其他重大财务开支事项。
财务开支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但下列开支项目应经领导成员会议提出意见,分别由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一)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二)购买高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
(三)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补贴人员的范围和标准;
(四)超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审批限额的;
(五)其他重大财务开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