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按规定查处;
(二)违反规定办理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
(三)违反规定办理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四)违反规定办理集体合同审核备案;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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