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规定使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
(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职工名册;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转移职工档案;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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